高德用户1970注册天辰提现没有到账_便利与安全如何兼得 行业热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落楠 实习记者闫若瑜)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于11月30日截止,业内的讨论却仍在持续。
在药品网络销售相关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网售处方药可否放开、如何放开始终是焦点话题。此次《征求意见稿》拟有条件放开网售处方药,被部分行业人士视为积极信号,但也有人持观望态度。此外,还有药学专家站在安全用药的角度呼吁完善基础建设,切实保证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发挥执业药师专业作用。
“对药品网络销售的立法和监管应立足于‘疏’而不是‘堵’。”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华琳认为,《征求意见稿》力图规范药品网络销售管理,为第三方平台、药品网络销售者设定权利义务,通过监管方式改革与法律责任创新,体现了在依法监管药品网络销售和促进医药产业新业态发展之间的平衡。
不同立场态度不一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网上购药渐成趋势,医药电商迎来发展新高峰。此次《征求意见稿》拟有条件放开网售处方药,被部分企业视为积极信号。
“虽然一些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但《征求意见稿》体现了与时俱进。”1药网高级副总裁兼首席公共事务官刘彤告诉记者,对比上一版征求意见稿,此版在处方药展示、销售的条款方面有很大的改进,清晰定义了药品信息,厘清了药品信息展示和广告行为之间的界定,明确处方药的展示信息和销售条件。在他看来,这既符合行业的经营实际,又为行业规范经营提出了明确的指引。
事实上,自2005年《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发布以来,业界一直没有停止对网售处方药的探索,药品网络销售规定数次征求意见,网售处方药闸门几度开合。此次《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业内对政策趋势是放开还是收紧有不同的声音,某网络售药平台的工作人员就表示持观望态度,要“让子弹飞”。
在网售处方药政策研讨的过程中,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始终是“热”话题。“规范地讲,处方药应该是‘调剂’,而不是‘销售’。处方药调剂是专业的药学服务,执业药师要审核医生开具的处方,在向患者交付药品时结合患者实际情况指导其合理用药。”中国药科大学国家执业药师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康震认为,网售处方药的规范表述应该是网上处方调剂业务,我国已开展的相关实践实际上侧重销售结果、弱化了执业药师的专业服务作用。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向个人销售药品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但康震认为,《征求意见稿》未定义名词概念、未明确服务内容,难以指导实操,这意味着在线药学服务可能流于形式。他强调,明确有关名词和术语的含义、避免模糊的表述,能给行业实践以明确的指引。
事实上,业界态度不一的不仅是对《征求意见稿》,还有对网售处方药本身。
“网售处方药在某种程度上方便了常见病、慢性病、老年病患者用药。”北京德威治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左志颖说,对于规模较大并有线上药房的药品零售企业,网售处方药不仅能扩大服务半径、为消费者提供便利,还可促进“网订店取”模式发展,势必给门店带来增量。
然而,多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部分实体药店对网售处方药有抵触心理。北京鼎臣医药咨询管理公司创始人史立臣就表示,放开网售处方药后,规模较小的实体药店的门店销量会遭受冲击。
处方来源问题待解
在网售处方药的讨论中,保证处方真实、有效是绕不开的话题。为了验证目前医药电商平台处方审核机制的有效性,记者在某大型平台尝试购买处方药尼美舒利分散片,却发现其处方审核机制漏洞明显。
该平台在商品详情页中明确标注该药品为处方药。点击“立即购买”后,需完善处方信息才能进行预约。进入处方信息页面,平台自动勾选线下已确诊疾病、曾服用过该药且无禁忌症、无过敏反应和不良反应,在完善用药人信息后,点击“免费问诊并开方”即进入付款页面。
订单详情显示预约单将在三小时内完成审核,但仅仅过了3分钟,记者的订单就已通过审核并进入配药阶段。期间平台既未要求上传就诊信息和医院处方,也没有药学服务人员问诊核实,记者仅收到该平台的一条短信,显示“医生已根据您的病情描述开具处方,处方id:112***********。”
记者随机采访的几人同样表示曾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网购到皮肤用药、滴眼剂、止痛药等处方药,网售处方药的合规性有待提升。
此次《征求意见稿》强调,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
“要实现电子处方真实、有效,需要各参与环节联动、建立电子化信息后台等诸多条件的支撑。”刘彤介绍,平台目前的探索是通过和第三方处方流转平台合作构建完整的处方服务闭环,以期保证处方真实、有效、可追溯;借助互联网医院对患者进行问诊,将纸质处方转为电子处方,为患者提供便捷服务。
康震也认为,在开展网上处方调剂业务时,要保障处方来源真实、有效,信息共享机制是基础,但目前权威的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尚未建成,大部分处方只在医院内流转,小部分外流处方和患者病史未建立联系,其真实性和有效性难以得到保证。“完善的基础建设还应具备医生编码、处方编码、患者编码,如此才可保证处方的可追溯性。”他补充道。
在康震看来,要实现处方外流链条上的信息共享,应探索建立医院信息系统(HIS)和第三方平台之间的联系、探索医疗机构与社会药房信息系统对接的可能性,但这是一个复杂问题。系统打通后如何保障患者信息安全?医生与执业药师通过何种渠道沟通?社会药房和执业药师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医保部门是否能发挥调控作用?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法规制度、完善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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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可欣)